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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2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17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省多元化报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其它受托代征税款的金融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为加强代征税款的管理及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
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工作仍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80号),并对以上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一)《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改为五联式。其各联次的用途分别为:第一联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县(区)局税务机关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第三联县(区)局税务机关作票证资料备查;第四联报基层税务机关加盖征收专用章后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第五联县(区)局税务机关经费会计留存。
(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改为按表(一)和表(二)两种形式填报,并在“本期实征税款”金额栏后增加了“扣税笔数”栏,以便按每笔扣税业务计算代征手续费(表式附后)。表(一)适用于简易申报的个体“双定”户,表(二)适用于电话报税和网上申报的其他纳税人。
(三)在“代征代扣税款登记薄”中的“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体双定户”和“其他户“三类明细科目,其中“其他户”要分别登记代征税款金额和扣税笔数(1―9月份的数字要一次性记入帐中。)
(四)增加《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附表》,其表式中的“项目”、“合计”及“代扣代收”栏同《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在“委托代征”下增加了“个体双定户”的“其他户”以分别统计不同的代征税款(表式附后),本表从11月上报10月份报表时开始填报。
(五)如果同一项税款既涉及“代扣代收”又通过银行划款涉及“委托代征”两个程序的,为避免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重复统计,《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的“金额”栏只统计代扣代收的税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表附表》中“代扣代收”栏中只统计代扣代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栏中只统计扣税笔数。
二、关于核对“委托代征”税款中扣税笔数问题
(一)鉴有代征协议的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代征单位,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还要同时附报扣税成功户清单。
(二)基层税务机关收到代征单位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扣税成功户清单后,要认真核对代征税款金额和扣税笔数。核定无误后将第四联退回委托代征单位,第一联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三联随票证报查联一起装订,并与其余各联传递县(区)局计会部门。
(三)县(区)局票管人员每月根据基层单位上报的相关凭证,对“税收汇总缴款书”《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扣税成功户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留存,第二联传递给税收会计人员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第五联传递给经费人员作支付手续费的依据。
三、关于代征协议签定问题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省国税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31号)要求,与相关金融部门签定《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
(二)、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向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金融、邮政储蓄机构发放《委托代扣代收代征证书》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范围、手续费计算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纳入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事项一律采用新协议格式签定,原协议格式同时废止;没有纳入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待协议到期(一般为一年)仍需签定的,改用新的协议格式签定。上述《委托代扣代收代征书》和《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要按有关规定传给经费会计人员一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与其签定《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费)款协议书》的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附件: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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