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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报表实行新的报统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9-15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4]20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加详尽、全面地反映稽查部门所做工作,以便各级领导更好地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同时防止稽查报统工作中的随意性,纠正上报数据虚假的问题,以保证稽查报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稽查报表实行新的报统办法。
一、统计报表由“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和“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明细表(表二)”两张表格组成,表样附后。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统计内容为稽查部门所做的全部工作,具体包括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操作规程进行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查补收入;稽查部门协助征管部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催缴欠税、催缴社保费的收入;通过稽查部门查前辅导,企业以自查形式入库的税款;除上述几项外,其他为由稽查部门查补的其它收入。
三、“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明细表(表二)”统计内容为“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的详细分解。其中,“日常检查”一栏统计稽查部门通过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或随机抽取的选中检查的案件查补情况;“专项稽查”一栏统计稽查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中案件的查补情况;“专案稽查”一栏统计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征管部门移交和注销登记检查案件的查补情况;“催缴欠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催缴社保费”三栏统计稽查部门协助征部门所做的工作情况。“企业自查税款”一栏填写稽查部门通过“函告”“约谈”查前辅导等形式对纳税企业进行辅导,经企业自查后入库的收入情况;“其他”一栏填写以上几栏中未统计的稽查部门所做的工作,这一栏备注中应注明所填数据具体为何种查补收入。上述几栏的合计数应该与“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中统计的合计数一致。
四、各市稽查局要严格按以上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表一、表二。严格按照稽查操作规程进行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外的各栏查补情况统计前提必须是由稽查部门所做的工作,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稽查台帐、缴款书留存联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对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各市稽查局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书面上报检查情况,省局稽查局也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
五、“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和“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明细表(表二)”均为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有的统计口径应和表一、表二填报口径一致。
六、省局将在稽查网页上放表一和表二的样表,各市按照样表格式填写,不得任意改动或缩格。
七、各级稽查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征管、计会部门的沟通和查补收入的核对工作。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表一)(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明细表(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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