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止不法分子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税收优惠政策偷、骗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详细工作流程,将管理意见严肃、认真地予以贯彻落实。
一、把好资格认定关
经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其能否取得免税资格。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一律由县(市、区)局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审批。各县(市、区)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严掌握标准,把好资格认定关。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O日内向市局报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二、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领购、开具管理
对取得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核实其经营规模、资金能力的基础上,核定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供应数量和次数,避免随意性。两类发票的领购一律实行验旧供新制度,并在县(市、区)局发票发售部门和基层征收机关分别设置明细台帐,序时逐笔登记各经营单位领购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情况。
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收购发票,对单次支付金额较大(具体额度由各县级局制定)的业务其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收购发票存根联后面)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和今后取得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领购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律实行代管监开制度,由主管征收机关负责代为保管,监督企业开票人员开具。其中,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实行代管监开制度的最短期限为6个月;对今后取得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实行代管监开制度的最短期限为一年。在实行代管监开制度期间,经营单位申请开具销售发票时,须由主管征收机关两人以上(含两人)对其业务真实性(判定标准由各县级局制定)进行实地验证,能够确认业务真实发生的,经由税务所长(分局长)批准,监督经营单位开票人员据实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登记台帐上注明验证人员、时间、数量或金额等内容。
实行代管监开制度期满后,可视纳税人信誉度由税务所提出、稽查部门核实、县(市、区)局审批,取消或延长代管监开期限。没有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由经营单位自行保管、开具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依法追缴所免税款,其法人不允许再次申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三、加强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的管理
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管好进项税额的申报和抵扣至关重要。对生产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区分销售发票来源地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
(一)对取得的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确实收到了货物,并到金融部门核实确已付款的,可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发票的当月计算抵扣增值税;
(二)对取得本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待基层税务机关核实下列全部问题属实后再予以申报计算抵扣税款:(1)货物确已收到;(2)经到金融部门核实确已付款;(3)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或取得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函证。
四、强化日常管理,突出重点稽查
基层税务机关要强化日常管理,应当每季度对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税务稽查部门,应每年对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无论日常管理还是重点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暂停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同时交由稽查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严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是税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市、区)局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局长、税政科长为直接责任人,税务所长(分局长)和税收管理员共同承担具体责任。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部门要对取得废旧物资数量大的生产企业时刻保持警惕,要参照同行业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工作中如有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参与违法乱纪,一经发现,一律从严处理,并追究各级领导的连带责任。
附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审批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