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简并普通发票票种和换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8-30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170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普通发票票种和换版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新版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到2004年底一律停止使用,各单位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对此次作废发票的范围和换版后新票的有关规定采取在征收大厅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对于纳税人手中的整本空白发票,要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要求,由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后,连同《普通发票购领簿》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普通发票购领簿》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对纳税人手中尚未填开完的整本普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未填开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登记在《普通发票购领簿》、《发票缴销登记表》中,发票由纳税人保管。各单位做好过期旧版发票的收缴和缴销工作,要对作废的普通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上报市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销毁。严防出现任何问题。
3.各单位要严格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的审批工作,无特殊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从2005年起,市局每年审批两次企业冠名发票,分别为每年的一月和六月的15至30号。各单位及时通知纳税人上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