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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便函关于使用总局计算机类设备管理系统加强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8-03    文件号: 信便函[2004]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便函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总局计算机类设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软件)在各市已全面推广,为了使用好该管理软件加强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好该管理软件是规范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后将列入各市信息中心年度工作考核。
二、计算机类设备管理范围以管理软件的有关规定为主,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补充。
三、对统一配发或自行采购的计算机类设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配发的金税工程网络、服务器、UPS等设备要专机专用(特别是配发的UPS是支持金税工程网络、服务器、网管设备的专用电源设备,不得连接任何其他负载)。
五、为确保计算机类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关负责人员要做到:
1、建立计算机类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厂家、品牌、型号、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2、熟练掌握主要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故障处理及解决流程。出现设备故障要及时上报,并建立跟踪记录;
3、定期检查关键(和备份)设备的工作状态,建立设备的运行日志(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情况);
4、妥善保管、使用好各种技术文档。
六、市局要安排专人统一负责市本级和下级单位管理软件的使用。
七、管理软件目前的主要功能是“设备管理”,以后还会完善“软件管理”、“合同管理”、“投资情况”等功能模块。在今后设备管理工作中,管理软件的设备信息将作为信息化工作中的重要参考和决策依据。管理软件的具体使用事宜如下:
1、凡在6月25日以前录入的PC机等设备(不含服务器)数据应根据已经调整的属性项进行修改;
2、设备信息的录入范围包括:除已办理网上调拨手续外的所有其它在用设备(含自行采购的设备等);以前调拨的设备,凡没有在本系统中进行调拨的一律由各市自行录入,要求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录入设备的具体内容包括“计算机类设备管理系统――设备录入”模块中“设备类型”下拉条中所涵盖的所有选项。
3、今后对各市自行采购的设备,应在设备启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4、出现设备使用权限转移(如调拨等)、硬件维修和升级等情况,有关负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变动后的数据录入到管理软件中。
如有问题请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潘德勇
联系电话:0311-8625358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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