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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问答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6-05-02    文件号: 冀国税外发[1996]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经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以问答形式印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问答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是否可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须经省级国家税务批准,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2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以及省局冀国税外发[1996]5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办法有所不同:
1.1994年和1995年上半年已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审批的,从1995年7月1日以后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改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审批。
2.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发生出口退税业务,1995年上半年虽按“免、抵、退”办法办理了出口退税审批,但从1995年7月1日以后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改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审批。
四、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或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的,是否办理出口退税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1994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或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一律不办理出口退税审批。其生产销售的出口货物,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可办理出口免税。
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何时办理应征税款的入库手续?
答:目前,出口退税在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到位,对企业影响比较大。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对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以后,按月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出口部分缓交,待退税前入库”的意见。上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审批时,除提供报关单、收汇单、核销单外,还必须提供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出口退税指标下达后,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将外销部分所欠税款征收入库,然后再办理退税。
六、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出口货物出口退税应如何计算?
答: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签订原料购进和产品外销合同,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出口产品。因从国外购进的原材料,海关实行免税进口,出口时予以核销,无法取得增仁政税进项发票。这类企业无论是按“免、抵、退”还是按“先征后退”方法计算退税,由于进口原材料无进项发票,在计算不准退税额或者全额征收增值税时,将会出现不准退税额加大,或者多征收增值税。为此,对“进料加工”企业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出口退税:
1.对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根据企业原材料进口合同、进口原实际支付的外汇价款和海关核销的耗用数量,从企业实际取得的外汇收入中扣除进口原材料价款,其余额作为计算不准退税额的依据。
2.对采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根据企业原材料进口合同、进口原材料实际支付的外汇价款和海关核销的耗用数量,从企业实际收到的外汇收入中扣除进口原材料价款,其余额作为计算征收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依据。
七、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应根据哪能些单证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以财税字[1995]92号议会规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在办理退(免)税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如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委托方的,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后,可办理出口免税;对报关单、结汇单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的,或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外汇后,可凭报关单(复印件)、收汇单、出口发票等资料、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办理免税。
2.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二条规定和各种单证,办理出口退税。
八、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征税和退税应如何计算?
答: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在按“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时,依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标计算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计算出口退税额。但采用“先征后退”方法的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征税时是否冷予抵扣,生产的出口货物按什么退税率计算退税,应按下列办法:
1.采用“先征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其购时的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统一发给的收购票,冷予按10%抵扣。
2.在办理出退税时,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所适用的税率,确定该产品所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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