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便函关于进一步提高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数据报送质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8-03 文件号: 流便函[2004]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便函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处):
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数据接收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4]835号),要求各地加强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培训辅导,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填报数据,请各市贯彻执行。
一、对于废旧物资发票,严格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位数(如遇纳税人识别号为16位,且倒数第二位为“―”的,“―”不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得为空;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不得超长。
二、对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严格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代码、填发日期;专用缴款书日期、进口口岸代码不得为空;进口口岸名称不得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