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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7-21    文件号: 石国税税便函[2004]5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下发后,为加强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超过此期限的企业,只有自然年度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的一条第一款所称“零售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种经营范围为零售的,不包括批零兼营等。
3、对文件下发之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均按原规定执行。
4、今后,各局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过程中,不再将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名单和认定书上报市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够簿》也由各局按规定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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