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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1996-03-18    文件号: 冀国税征发[199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5号《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税务代理工作发展较快,为贯彻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5号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对照检查、清理和整顿。凡是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要一律纠正。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尽快规范和完善代理手续、代理制度,明确代理范围和代理责任,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使税务代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立即停止对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师资格的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暂停开展业务,待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准开展代理业务;已经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可边开展业务边尽快补办各种审批手续。
  三、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必须是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对税务代理实施管理的机关。因此,必须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各自的性质管理的范围和所肩负的任务。各级国税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已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必须与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已加入税务代理机构的在职税务干部原则上与所在税务机关脱钩。考虑到目前的特殊情况,为有利于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可暂保留一部分在职税务干部(但必须与税务工作脱钩),待条件成熟后可逐渐与税务机关脱钩,脱钩时可根据本人意见,去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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