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工作流程》(试行)及《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7-22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4]206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被列为许可项目,原有工作流程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市局重新制定了《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工作流程》(试行)及《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和省局制定新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附件1: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工作流程(试行)
类别: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发票管理窗口
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4、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5、发票经办人1寸照片;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纳入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
8、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及税控IC卡;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发票管理窗口:
1、向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发放《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如纳税人不在本局的管辖范围内,制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
3、通过CTAIS 系统查询是否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对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主要审核以下两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项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5、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领购表》中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登记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发行,并将限额限量情况写入纳税人税控IC卡;
(3)将有关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将审批结果录入CTAIS 系统。
6、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在CTAIS 系统中录入审批结果,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流程(试行)
类别:非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发票管理窗口
工作流程:(略)
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书面申请;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6、本年截止申请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三、表四、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销售及购进单价超过原核定最高限额的货物开具及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8、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证明或协议;
9、有关购销合同、协议(非必要项,如有则提供)。
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338号)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一、发票管理窗口:
1、向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发放《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如纳税人不在本局的管辖范围内,制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
3、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对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3)书面申请是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上一年度和本年截止申请期的销售及增值税缴纳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税负情况(税负明显偏低的详细说明原因)、所销售货物单价等情况;
(4)纳税人是否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符合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石国税函[2001]227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4、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原件退还纳税人,在CTAIS 系统中进行待批文书登记;
5、将纳税人申请材料传递到税政管理科;
6、接收税政科返回的已审批的资料后,通知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改变最高开票限额手续,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7、将变更信息录入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并将变更信息写入纳税人税控IC卡,在CTAIS系统中录入审批结果;
8、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在CTAIS 系统中录入审批结果,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本环节应当场受理,并在当日传递至税政管理科。送达纳税人及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发行、CTAIS 系统中录入信息等工作须在收到税政科返回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税政管理科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岗;
1、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范围等情况;
(2)上一年度和本年截止申请期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账簿、报表是否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4)所销售货物单价。
2、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将纳税人申请材料及调查报告报送税政管理科科长审批;
3、将主管局长审批后的资料报送市局税政管理处;
4、将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的资料返还发票管理窗口;
5、将有关资料存档。
本环节初审工作应于收到发票管理窗口传递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工作应于收到主管局长审批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传递、存档工作应于收到上级税务机关审批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税政管理科科长岗:
对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局长。
本环节工作应当于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主管局长:
对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退回税政管理科。
本环节工作应当于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