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4-05-25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
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
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
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
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
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
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
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
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
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