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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6-21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4]1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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