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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6-14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117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市局于2月16日下发了石国税发[2004]18号文(《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如何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尤其对搞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大多数单位做了较充分的准备工作,但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重点工作尚有差距。现在距《行政许可法》实施仅有半个月的时间,为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行政许可法》在全市国税系统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与石国税发[2004]18号文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局决定成立“贯彻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李彦平同志任组长、张博同志任副组长,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全市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学习培训工作。
(一)各单位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要按照省局、市局的要求,在结合税收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做好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实质,切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没有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如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培训班、组织自学、举办培训班等,做到在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执法人员培训面达到100%。
(三)已往开展培训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在学习效果上狠下功夫。各单位要保证每一受训人员都能正确理解该法条款规定,明白有权必要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实践中能正确行使税收行政许可审批权,并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市局将在7月份对各单位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验收考试。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具体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电子政务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招标拍卖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在总局、省局制定出相关的配套办法前,各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先行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设定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窗口,确保7月1日后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以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二)做好税收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准备工作。将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依据、程序、期限及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全部予以公示,这是《行政许可法》公示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公示准备工作。其中,各单位的征收大厅必须设置电子触摸屏,通过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利用电子技术进行公示条件不成熟的税务所、税务源管理科可以采取设置公示簿、开辟公示栏等其他形式予以公示。
(三)按省局要求刻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印制“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以备7月1日后使用。
(四)自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许可要一律停止执行,取消所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表、票、单、书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学习、培训、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今年全国法制建设的重点,也是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市局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这一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对待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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