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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4-1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现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和国税协作工作的领导,经研究,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成立信息交换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博书(省地税局局长)郜更顺(省国税局局长)

副组长:王儒(省地税局副局长)高莉(省国税局副局长)

成员:谢江宜(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杨聚好(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田祖荣(省地税局计会处处长);

郑俊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张建伟(省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董秀云(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处长);

韩喜辰(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何培英(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处长);

单玉森(省地税局涉外处处长)。

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张普选(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齐建波(省国税局计会处处长);

吴玉刚(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史育红(省国税局办公室主任);

刘子剑(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副处长);

王建云(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姜涛(省国税局涉外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征管处和省国税局征管处。办公室主任由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谢江宜、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张平信担任。地税、国税分别明确两名同志(征管、信息中心各1 人)具体负责协作事务的贯彻落实。各市、县地税局和国税局都要成立信息交换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的单位和人员,以便组织协调和开展各项协作事务。

省、市两级信息交换与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有重要问题也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和国税局局长轮流召集和主持,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

二、加强信息交换,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一)数据交换的级别

根据现在的网络及数据集中情况,决定在石家庄市和唐山市实行市局统一汇总交换,其他市局以县(区)局为单位进行数据交换。

(二)数据交换的载体

暂时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交换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

(三)数据交换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户籍数据

在2004年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纳税人的登记数据统一进行交换。数据格式见附件1 的表1.

换证以后发生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等信息,每月交换一次,交换时间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数据格式见附件1.

2.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

交换时间为月份终了后22日内,各市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规定,及时准确的向国税局传递数据。

3.增值税、消费税数据

交换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 个月内,数据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征收信息,数据格式见附件2.

4.地税局、国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交换时间为月份终了后20日内,数据内容包括: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税收计划、收入进度等信息,交换信息格式同地税局和国税局的组织收入情况手册。

5.举报案件转办信息

交换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 个月内,数据内容包括:转办日期、案件名称、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数据格式见附件3.

对交换的数据和信息,国、地税双方要为对方保密。

《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格式》见附件4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一)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42 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的规定,联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评定后激励与监控措施的落实。对被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A级" 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两年内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

(二)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地税局、国税局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文件)执行,认定后填写《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税务情况交换表》,每个季度结束后1 个月内,汇总后传递给对方。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及时将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情况传递给对方的同级税务局。

(三)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数据格式见附件3.

各市稽查局可每季提出1-2 个重点企业或重大案件,实施联合稽查,提高稽查效率,增加打击合力。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联合做好税收宣传、核定企业所得税、协调进行税务检查等协作事务。12366 服务热线试点工作先分别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形成统一的12366 咨询服务平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核定个体户定额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问题的实施方案由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四、相互配合,确保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对协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切实将国、地税协作落在实处,抓出实效。


附件:相关表格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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