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已废止)
颁布日期:2004-05-17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4]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公布(此文复印件随本文发),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掌握其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政策法规股或税政征管法规股。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体披露暴光的案件等有圈套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由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2日内逐级快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每季对县区局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因有文字报告,第四季度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在下年度的1月底之前报送。
六、1999年11月15日河北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发[1999]257号文件发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此文件于2010年3月17日 (冀国税发[2010]39号)文件中提出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