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的函
颁布日期:1995-12-08 文件号: 冀国税函发[1995]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86号 1995年11月8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得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