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12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31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省局近期下发的有关基建管理方面的几个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建项目的审批范围
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均应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立项的开工审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
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一)综合业务用房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培训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报总局审批立项。
(二)综合业务用房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
县(区)级的基建项目由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立项。
税务所及县级征收大厅基建项目,由市局审批立项。
(三)培训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立项。
三、申报基建项目立项报送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正式文件形式);2、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4、《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3份;5、《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3份;6、《项目投资概算(估)算表)2份;7、《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2份;8、《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1份。
四、基建项目的开工审批
对已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2004年2月25日前尚未开工,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1个月内,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7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对省局审批的2004年基建项目和市局审批的2004年基建项目,要抓紧时间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并在3月20日前报市局和省局备案。
六、要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工程完工后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纳入档案室统一管理,同时将基建项目有关资料(请示、上级批复文件、预算、决算、项目形象图及完工照片)装订成册上报市局。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规范项目立项前的评审,健全立项和开工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