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为了纠正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
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现将有关情况和我省的落实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前国家和我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是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的,至今已经过了24年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偏低。近来,部分省、市自行出台了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据了解,北京、广州、深圳、南京、上海等地相继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我省许多干部职工也有此呼声。但一直没有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地方无权调整。
二、我省的落实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立法计划”。要求各地“在个人所得税法研究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之前,我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调整,对此政策应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二是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名义向各市行文,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好财税[2004]4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确保国家税法的严格执行。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