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3-17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04]130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户籍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漏征漏管
一是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要按照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除农村流动性商贩和在城乡集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临时摆摊经营的业户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计算机管理,努力做到机外无业务。二是把CTAIS系统提供的监控功能和巡查巡访制度结合起来,及时掌握业户开、停业及生产经营情况,防止漏征漏管和假停业现象的发生,并为适时调整定额提供依据。
二、依法实现科学定额,保证定额核定“阳光作业”
税收定额的核定,是个体税收管理的核心,是一项政策性强,十分敏感,倍受关注的工作,因此一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努力减少“人情税”、“关系税”。积极落实定额管理的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程序。为了适应多元化报税的需要,减少办税环节,应该采取大定额(定额含发票)方式核定定额。定额核定后,降季节性经营和个别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外,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宜频繁调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场所和纳税人集中的地方或其他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定期将定额情况、纳税情况、停歇业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三、认真执行起征点政策,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
落实起征点政策,一是对确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优惠政策要坚持落实到位。二是对那些原定额确实过于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三是对于低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要按照CTAIS的减免程序进行减免,并进行日常跟踪管理,防止一些个体工商户采取“划整为零”、“一户多证”等弄虚作假手段,钻政策空子,以减少征管漏洞,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
四、加强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监控管理,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各局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把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纳入CTAIS监控之下。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南三条市场、新华集贸市场、正定恒山板材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要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自2004年起,桥东区国税局、新华区国税局、正定县国税局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局征管处上年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市局将通过CTAIS系统对各局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监控,以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
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随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涉农优惠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业户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要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积极探讨和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推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