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在2004年2月25日前将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贯彻本通知的安排意见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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