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2-16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4]1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认真清理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对1994年至2003年期间自行制定的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按国税发[2003]143号文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要求进行填写,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市局法规处。
二、按省局要求做税务行政许可执法依据公示及“窗口式”办公准备。各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底之前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公开栏,向社会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设置统一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并配备专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市局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适时对各单位的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三、按省局要求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印制“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2004年7月1日后市局将对各单位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学习、培训、实施《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全市国税局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检查结果都将纳入各单位本年度法制工作考核范围内,请各单位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