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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以县(市)为单位平衡农业税负担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1-20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4]第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
农业税收自1961年调减负担后,负担额基本保持相对稳定。几十年来,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作物单产和总产量都有很大程序的提高。全省农业税实际负担水平已由19961年的7%下降至2%左右。但是,由于受资源配置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出现了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不合理问题。“有地无税”、“有税无地”以及一些县乡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现象也不同程序地存在。为及早解决好这些问题,做到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统一农业税政策。经研究,决定结合分配1994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平衡税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平衡原则
平衡农业税负担要本着“小调整、大稳定”的基本原则,每个县(市)农业税总额在调整农业税计税米价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以县(市)为单位调整乡与乡和村、户的负担,做到收益高的多负担,收益低的少负担。开垦荒地等增加耕地,免税期满后,要增加税负;减少耕地,要核减税负。力争平衡税负,合理负担。
二、时间要求
这项工作要求在1994年第一季度,与1994年农业税计税米价变动调整征收任务同时进行。在平衡税负工作完成后,县(市)再确定对乡镇的财政体制。
三、平衡方法
1.核实耕地面积。以1993年年度县(市)土地、农业、统计部门掌握的耕地面积为基础,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扣除自留地面积后,核定县(市)及各乡镇耕地总面积,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各村的耕地面积。占用耕地发展农林特产的面积不剔除计算。1992年以后开垦荒地、荒坡增加耕地面积,要建立档案,免税期满后,征收农业税。耕地面积一定要核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2.核实全年实际单产。省先确定本县(市)夏、秋各一种主要粮食品种,并以统计局1991年至1993年(或更长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统计数字,分别计算其平均单产。然后将两种粮食品种单产按本县(市)粮食收购部门平均收购以价和我省1994年确定的农业税计税米价折合成我省农业税计税细粮(小米)数量。两项单产合计,为全年实际单产,做为核实全年实业实际总产量的依据之一。
3.计算县(市)及各乡、村农业总产量。
农业总产量=重新核实确定的耕地面积(亩)×两种主要粮食品种单产折合的小米实物量(斤/亩)。
4.农业税常年产量及税率、税额的确定。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总面积、农业税常年产量总数及税率、依率计征税额,以1993年年底数字为基础。凡新核实耕地面积大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按县(市)每亩耕地常年产量和税额(实物量)平均数,核增县(市)常年产量和税额,其超收部分全部留且;凡重新核实耕地面积小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短少部分相应核减县(市)常年产量和税额,其短收部分,由县财政自理。
某乡、村农业税常年产量=[县(市)农业税常年产量总数÷县(市)农业总产量]×某乡、村农业总产量
某乡、村农业税税率=县(市)平均税率×[某乡、村前三年种植业平均每亩现价产值÷县(市)前三年种植业平均每亩现价产值]
前三年是指1991至1993年(或更长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种植业现价产值是指统计局统计种植业扣除桑果后的现价产值。
新确定某乡、村农业税额=某乡、村农业税常年产量×某乡、村农业税税率
县(市)计算的税额,在下达之前,可针对各乡、村不同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便更加合理。
四、任务落实
村向各农户落实农业税任务时,应召开村民大会,向广大农民群众讲清调整农业税计税米价和平衡农业税负担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按照村农业税负担额和各农户承包土地情况,由村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本着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切实做好工作
平衡农业税负担,是涉及到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政府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抓好,务必将工作做深做细,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以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确保圆满完成这项任务。各县(市)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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