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说明》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5-12-13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5]7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帮助广大税务干部和企业办税人员正常掌握税收政策,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局编写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说明
为保护税基的完整,在计税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确定的具体调整项目解释说明如下: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金额,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两部分。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指经过税收调整而增加的计税所得额,包括三方面内容: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和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做出明确规定和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包括的具体项目。
(1)工资支出
①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算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
企业年计税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年平均职工人数×500×12
超过部分计入“工资支出”项目。
②经有关部门批准实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 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原则而多提的工资计入“工资支出”项目。
③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列支,超出部分计入“工资支出”项目。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新的财务制度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4%和1.5%提取。新的税法与其略有不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超过部分分别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项目。
(3)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说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争用地、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述所说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固定资产在尚未投产前的贷款利息,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投产后的各项贷款利息均按规定允许扣除。
对超出上述规定多列支的利息,计入“利息支出”项目。
(4)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全年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企业财务制度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税法是一致的,但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行业划分而不同。例如工业企业是按销售净额、交通运输是按营业收入分别计算。税法的规定是适用于一切行业的,不宜一一列举行业,笼统用营业收入来计算。但在实际工作中,仍要视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按其行业的称呼来计算。即,税法对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计算的业务招待费是认可的,也是税法规定的标准。
二是,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计算是超额累计法,也可以称为超额累退计算,即每一档计算比例,随着营业收入额的增加而减少,另外,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是分档分级分别计算。
例如:某企业年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业务招待费计算如下:
1499万元×5‰=7.495万元
(4999―1499)万元×3‰=10.5万元
(9999―4999)万元×2‰=10万元
5001万×1‰=5.001万元
该企业应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为7.495+10.5+10+5.001=32.996万元
对纳税人超出上述规定标准多列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业务招待费”项目。
(5)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另外,为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也就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组织。此外,如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的捐赠也允许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①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②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③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金额、保险企业不足所得额1.5%的应据实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计入“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
(6)提取折旧费
企业列支(计提)的折旧费超出按财务制度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而计提的折旧数额,计入“提取折旧费”项目。
(7)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从受益之日起,在一定期间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关键是确定摊销期限。对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细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不同的规定:法规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协议)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协议)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目前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无形资产主要有:
①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
②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
超出上述规定多列支的无形资产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8)其他
除上述以外的超出税法规定标准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
①企业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行业保险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在征收所得税时,对某一纳税人允许按规定扣除向一个部门交纳的费用(基金),企业向多处重复交纳的上述费用(基金)不允许扣除;另外,严格审查上交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超过规定比例多列支部分不允许扣除,在“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②财产运输保险。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计入“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③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超出税法规定而多列支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计入“其他”项目调整。
④财产损失处理。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⑤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因总机构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供了某些服务,分支机构而支付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具体扣除按照《河北省管理费摊提管理办法》执行。超出规定在“其他”项目调整。
⑥已作为支出,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处理。纳税人已作为支出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没有入账的计入该项目。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1)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如有发生计入“资本性支出”项目。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此项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这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摊销的方式逐步扣除。当期不允许扣除部分计入“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项目。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它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如有发生计入该项目。
(4)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如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如有发生计入该项目。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补偿部分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如有发生计入该项目。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标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如有发生计入该项目。
(7)各种赞助支出
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如有发生计入该项目。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1)少计应税收益
指纳税人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指纳税人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计入的收益。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指经过税收调整而减少的计税所得额。
1、弥补亏损。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计算实际弥补年限。
“弥补亏损”项目,指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在税前弥补亏损而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地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中来源于低税率地区需要补税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境外收益。
是指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的收益。需要补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文件规定执行。
4、技术转让收益。
指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予计征所得税。“技术转让收益”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入数填列。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填列。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5、治理“三废”收益。
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治理“三废”取得的免税所得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6、股息收入。
股息收入的项目,填写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票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国库券利息收入。
该项目填列企业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8、国家补贴收入。
该项目填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项用途而不征所得税的国家补贴收入。
9、其他。
填列其他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