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01-15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4]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函告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时,应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要于2004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
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国税函[2003]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
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
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
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
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总局
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