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颁布日期:2003-12-02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3]10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要求,现对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照营业额附带征收的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1%至1.5%。(此条款废止)
三、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的综合征收率暂定为4.2%至4.8%。(此条款废止)
四、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终进行清算。
上述规定仅限于我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款征收,其它定额、定率征收方式,不得比照执行。
条款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