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13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3]50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2003-10-22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
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
[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
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