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1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3]1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函[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