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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颁布日期:2003-11-1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黄骅港开发区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 土地使用政策
  1、对生产加工型“外”(产品70%以上出口的项目)、“高”(经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开发区无偿提供土地使用(原始地貌)。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4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开发区无偿提供项目用地(五通一平:给水、排水、路、讯、电、土地平整),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平整费暂由企业垫付,项目建成投产后,从已缴税款区级留成部分逐年返投给企业,直至返清。无偿提供土地的最大面积为200亩。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4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开发区只收取征地补偿费。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小于每亩4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只收取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
  3、中外客商投资兴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二年内免缴租金。从第三年开始,年土地租金按1.5元/平方米收取。
  4、中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园区及标准厂房项目,按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5、商业、服务业用地按挂牌价格优惠40%。
  二、缴税奖励政策
  凡进入黄骅港开发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采取依法征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的办法(不含中央企业及中央参股企业)。
  1、营业税
  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开发区分别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20%、30%对企业实行奖励。
  2、增值税
  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超过4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6年内,开发区以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3年按100%、第4年至第6年按50%对企业实行奖励。
  3、 企业所得税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两免三减半外,第6年至第10年享受区财政留成50%的奖励。
  (2) 对生产加工型“外”、“高”、“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第1年至第5年按100%的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3)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前两年按50%的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 。
  4、以上财政扶持条款和第一条第2款地价财政扶持条款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享受。
  三、免收费项目
在开发区内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开发区实行“无费区”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缴的收费款项有:(1)城市建设配套费;(2)地籍测量费;(3)地价评估费;(4)土地管理费;(5)地质灾害评估费;(6)工程质量监督费;(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人防费。
  四、引荐项目奖励政策
  1、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项目的引荐人(第一引荐人或中介机构,下同),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五作为奖励;
  2、对引荐高科技项目的引荐人另外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特别奖励;
  3、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实行特别奖励。
  4、兑现:引荐人须将项目投资人引荐到开发区招商局,并填写项目登记表及履行其它相关确认程序。
  五、 其他方面
  1、凡来我开发区的投资者,都应到招商局登记备案。招商局作为管委会对外服务的窗口,对进区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负责为进区项目办理竣工投产前的一切手续。
  2、未经管委会同意,各职能科局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执法活动。
  3、管委会下设客商投诉中心,中外客商投资企业可随时向客商投诉中心举报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客商投诉中心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必须作出答复,特殊情况3日内必须作出答复。
  4、对于经济拉动力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本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
  六、 本政策由黄骅港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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