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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25    文件号: 冀地税传[2003]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神和各地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过程中反馈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掌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不得擅自放宽。
二、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不同时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可依据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将其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三、对非交通运输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运输队按其所属单位认定。如果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个条件,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①所属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注有“运输”项目;②货物运输收支全部纳入所属单位统一核算;③对外运输收入单独核算。
四、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按企业进行认定。
五、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证明后,代开票时不予征税。
六、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填开完税证明时,“纳税人”栏必须填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名称,“备注”栏注明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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