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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05    文件号: 进便函[2003]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加入收藏夹


为了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省局相继下发了冀国税明电[2003]14号、冀国税函[2003]419号、进便函[2003]19号及出口退税审核软件(3.4版),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各地对此项工作的进展速度参差不齐。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局退税处在适当时间检查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部分市局反映的问题及部分工作,省局作如下明确和补充:
一、改进和完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将是今年第四季度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之一,请各地务必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应按照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鉴于总局文件下发后,部分省市专用税票开具软件在销货发票号码项中尚不能填开18位号码,因此,对出口企业在销货发票号码项中已取得的填开8位号码的专用税票,各市退税机关仍应予以受理,不得因此而拒收或不受理申报退税。我省新开具的专用税票在销货发票号码项中必须录入18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开具软件在专用税票销货发票号码项中最多只能容纳4张18位专用发票号码,因此,各市在使用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开具软件开具专用税票时,一张专用税票最多不得超过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增值税发票号码之间用逗号隔开。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述“必须将专用发票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是指: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录入18位号码(代码和号码),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之间以逗号隔开。个别市局自行开发的专用税票开具软件应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自行更改开票软件。最近,总局信息中心已修改CTAIS征管软件相关功能,CTAIS征管软件中专用税票开具模块可以在销项发票号码项中填开18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的专用税票,具备条件的市局应试用一下该功能。
三、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各市退税分局应于每月30日接受同级信息中心清分的当月稽核比对的有关专用发票数据,认真核对总局下发电子信息的数量和内容,如未能收到,请按照信息中心下发的冀国税[2003]389号文件的要求与同级信息中心协商,解决数据收发的问题,如不能解决上报省局;如有缺少、内容不符或因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而未能收到信息等情况,及时按照总局的国税函[2003]995号的规定方式上报有关数据。
四、做好新版退税审核软件(3.4版)的运行工作。尚未使用新版审核软件的地区必须尽快安装使用。各地对软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积极开展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督促企业对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避免因未及时认证而无法办理退税情况的发生。
六、为了能够掌握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请各市按月向省局报告本地区审核退税情况。具体是: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情况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进度、申报和审核软件运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接收、外贸企业代码库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数据上传等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建议。报告的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各地上传文件/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工作/”的相关月份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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