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03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3]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年底前上报省局备案。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府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经费管理,规范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果,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地税系统经费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级政府在正常经费之外,
拨付给各市、县(市、区)局的所有奖励资金构成。
第四条 当地政府明确规定给予局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单项工作的奖励资金、专
项项目的奖励资金、对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资金以及乡、镇、办事处给予税务所的所
有资金,统称为政府其他奖励资金。政府其他奖励资金一般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中,
乡、镇、办事处给予税务所的所有资金,要由县(市、区)局统一管理,安排使用时可
向税务所倾斜。
第五条 政府奖励资金的管理原则是:规范管理,科学安排,力求平衡,合理使用,
发挥实效。
第二章 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六条 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弥补经费、集体福利、奖金及津贴三部
分。
(一)弥补经费包括:日常公用、专项公用(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基本建设
(重点工程)等。
(二)集体福利包括:食堂补助、医务室医药费补助、书刊费补助等。
(三)奖金及津贴包括:在当年预算之外,各单位所发放的各项奖金、津贴、补助
及实物等。其中,津贴主要是指微机操作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其他特殊岗位
津贴。
第七条 奖金及津贴的发放原则是:奖金项目要与目标考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
津贴项目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体现向基层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八条 各市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局的最高奖金及
津贴限额,一般不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水平;个别政府奖励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可适当
提高,但最多不能超过前三年平均数额10%,并要与同类部门的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用政府奖励资金发放奖金:
(一)年终考核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其他与奖励原则相违背的。
第十条 有债务的单位,一般要将不低于政府奖励资金的50%部分用于还欠,剩
余资金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局发放奖金及津贴,必须按规定如实扣缴个人所得
税。
第三章 政府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政府奖励资金到位后,各县(市、区)局要在30日内,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的本单位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按要求向市局申报。
(二)申报内容:
1. 填报《XX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政府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表》。主要项
目包括:前三年发放奖金的平均数额;政府奖励资金总额;弥补经费所占的比例及数额
(注明主要弥补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所占比例及数额;发放的奖金及津贴所占比例、
数额及人均数。
2. 相关文字说明。主要内容有:年终考核情况;基建项目情况(本年基建项目所
需资金;按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负担的资金数额;自负部分已到位资金;自负部分尚
缺资金);债务清偿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3. 附当地政府有关奖励资金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奖励资金的审批。
市局对所属县(市、区)局政府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季审批制度。由计会科
(处)汇总各县(市、区)局政府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
在每季终了15日内,反馈审批意见。市局机关奖金的发放,须由计会科(处)报市局
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资金的备案。
政府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两级备案制度。各市局要将所属县(市、区)局的政府奖
励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及审批资料进行备案,同时,要将市局及本系统的政府奖励资金的
使用计划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按要求每半年一次上报省局备案。具体备案时间上半
年为7月15日,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之前。
年度终了10日内,各县(市、区)局要填报全年的《XX市、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政府其他奖励资金汇总情况表》,报市局备案;年度终了15日内,市局要填报
全年的《XX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政府其他奖励资金汇总情况表》(含市局),
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政府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罚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局应加强对政府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政府奖励资金使用及
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制定政府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未报市局审批以及未报上级备
案而自行发放奖金及津贴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超标准发放奖金及津贴的单位,
将限期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局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
级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