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倍联产[2000]968号)和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规定,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对我省境内2003年度第二批申报认定软件企业的单位和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了初审,经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安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软件企业,新龙劳动和社会保险基础业务信患采集系统等99个软件产品(目录见附件2)准予登记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被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将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1]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冀政[2001]21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僧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168号)文件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1、2003年度河北省第二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略)
2、2003年度河北省第二批准予登记的软件产品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