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2-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属于各市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于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省、市按75:10:15比例负担。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待财政部下达后,省再分配下达各市。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各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返还省,省如数分配下达各市。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省核定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省、市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10%部分就地从省级国库库款中退付,15%部分从市级以下国库库款中退付。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省、市75:10:1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省、市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各市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方式适时归还各市。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待财政部制定后相应执行。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款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2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1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各市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省财政拨付各市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各市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市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市以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凡市以下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抓紧做好增值税“免、抵”未调库税收调库的相关工作;国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审核进度,并做好向国家税务总局的申请争取工作,尽可能减少转入明年数额;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