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12-15 冀地税函[2003]275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联通有限冀计财字[2003]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我局同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河北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联通新时空河北分公司取得的网络使用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