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9-0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合理确定各年的冲减额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对预算收支平衡造成大的冲击。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