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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9-16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3]9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确认是否免收基工本费时,应认真审核其办证是副产品在法定时限之内、从事的行业是否在国家限制性行业之外以及“三证”(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一致,符合的应予以免收,同时要做好“三证”的资料存档工作。
二、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要将这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免收金额单独注明。
三、各市局要在2004年1月5日前,将从事个体经营的商校毕业生办证人数及免缴费额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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