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颁发《国拨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2-05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6]第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受精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补贴。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1995)189号文精神,参照其《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我省《国拨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财政厅、农业厅。
附件:
国拨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特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的补贴,列入“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三条 救灾柴油的使用范围为抗旱、排涝、灾后恢复生产,救灾化肥的使用范围为灾后家作物补种、改种、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得申请和使用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机、农业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
第五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求给予补贴时,由当地财政和农业局、农机局联合向财政厅、农业申报。财政厅和农业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灾害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地方自筹的用于购买救灾些油及化验肥的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指标以及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六条 农业厅根据受灾市(地)的灾情,提出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商财政厅。财政厅再根据财政部下拨救灾资金数额,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受灾市(地)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厅及受灾市(地)农机、农业局;柴油和化肥指标由农业下达到受灾市(地)农机、农业局。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地)级财政与农机、农业局协商制定,并抄报财政厅和农业厅。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业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要根据灾情及作业任务确定。
2.农业救灾柴油、化肥指标和补贴资金最终要落实到承担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灾情不重或受灾面积不大的,不予安排。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省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是农业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和挪用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各市(地)要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厅和农业厅。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厅和农业厅。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