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3-09-23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3]4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授权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凡2003年9月1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省商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及时做好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培训工作。所有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合格者不准上岗。
三、2003年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定于10月8日至10月31日进行,具体程序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2]325号文件办理。各市局务必于11月5日前上报年检报告,同时上报所有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
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03-09-08 国税函[2003]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并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由商务部授权管理机关对内资企业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将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做好新办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对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做好新办出口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辅导、培训及宣传工作。考虑到新办出口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之不详的情况,为力口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相应做好新办出口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辅导及宣传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工作。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