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万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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