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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百所行”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22    文件号: 石国税发[2003]178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促进行风建设“百所行”活动检查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市局党组认真做好市局、县(市)区局、税务所三级整改、巩固“百所行”成果的指示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百所行”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要按照市局整改方案,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县(市)区局、税务所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各单位务于2003年8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制定长效措施,严格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克服短期行为,制定长效措施,将征管质量纳入日常管理,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强化管理,严格奖惩,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落实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奖惩,努力使本单位的征管质量、规范化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水平,为CTAIS的顺利推行奠定基础。
市局将在适当时机对各单位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或有什么好的做法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促进行风评议“百所行”活动整改方案

2003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促进行风建设“百所行”检查活动已圆满结束,为巩固“百所行”综合检查活动成果,确保全市整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税政部分
(一)检查出的问题
一是没有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认定;有的档案资料短缺,认定书填写不全。二是年审不认真、手续不规范。三是个别区县局对纳税人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审批时间较长。四是政策执行不到位,如错用税率、应核定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而无审核手续等。五是用票量大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抵扣发票问题较多。六是福利企业在退税和残疾人员比例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二)整改意见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
(1)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局应高度重视。对此次“百所行”检查出内部手续问题要逐一进行纠正;对企业的帐簿设置、财务核算、财务人员资格、专用发票保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责令企业在9月15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2)各局要结合本局的工作,在近期安排对2002年、2003年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认定资料不全的,要补齐资料;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如银行帐号、经营地址、会计人员等)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在税务所留存的认定书中记录变更情况;对帐簿设置、财务核算、财务人员资格、专用发票保管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基层税务所至少要跟踪半年,每两个月写出一份跟踪报告,跟踪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税政部门和基层税务所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中一并存档。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各局要在2003年9月15日前对今年年审材料进行复审,对年审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对企业的年审表、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不符及报表中数据错误予以核实纠正;对既无自查报告也无稽查报告的零税负、负税或税负偏低企业要移交稽查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2、强化税务机关的日常稽核工作
(1)加强对企业申报扣税的货运发票的审核。稽核人员首先应掌握运费改革的抵扣要求,稽核时严格把关,对不准扣除的运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同时重点审查由地税代开的运费发票,对未附完税证复印件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2)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收购发票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稽核环节应注意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进行审查,适用税率不正确的要及时纠正;对适用税率有争议的,要逐级请示。
3、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1)各局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协调好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杜绝有关部门干预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使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2)各局要在9月底前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饲料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减免资格,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资格、协助其他纳税人偷税等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
4、加强对典型行业、专业市场的重点管理
各局应针对所辖典型行业、专业市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一般纳税人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发票,并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同时杜绝销售货物记帐不及时、销售下脚料不记税、超范围抵扣运费发票等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量。
5、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严格所得税涉税审批手续
(1)对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资料不完整、审批意见不全等问题,各局应于9月15日前予以完善;对亏损金额或弥补亏损金额计算错误的,要按有关审批权限进行重新确认;对超越权限进行审批的问题,应在9月15日前纠正。
(2)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监管,要求及时取得反馈单,否则按规定就地纳税。
6、加强内外部业务培训
各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税务干部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或业务竞赛,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同时要注重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公告或培训等形式,使每个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提高其纳税意识及依法纳税的水平。
7、各单位要根据市局的整改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10月15日前将整改总结上报市局税政处。
二、征管部分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征管基础欠扎实,漏征漏管在各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的,没有及时办理;二是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三是各环节信息传递不及时通畅;四是执法行为不规范,多征、少征税款、对逾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没有相应在的催缴手续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现象仍然存在;起征点之下的个体工商户2003年7月1日后还在征税;五是个体户假停业实逃税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六是非正常户认定不及时、不规范。
(二)整改意见
1、加强户籍管理
(1)减少漏征漏管户。一方面,各单位9月底前要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认真清理,对正常经营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不正常经营的纳税人也要纳入日常管理。另一方面,各单位要建立以管理人员分片巡访巡查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管理考核制度,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发生。
(2)对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于9月底前办理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9月底前对辖区内非正常户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完善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对认定满一年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规范执法行为
(1)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冀国税发[2003]86号、冀国税发[2003]88号、石国税发[2003]148号文件执行,停止继续征收税款。
(2)加大欠税的清理力度,争取年内没有新欠。对欠税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对符合《征管法》所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要按石国税发[2003]24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缓缴。
(3)严格滞纳金加收。对逾期缴纳税款,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减少以罚代滞问题的发生。
3、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1)9月底前认真清理纳税人档案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充;对税务登记表中行业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经营地址等项目填写不准确的、不规范的,要及时更正。
(2)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申报征收、逾期未申报等各类台帐,确保数字准确、登统清理、上下一致。
4、落实征管各环节信息传递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各环节信息共享。对不具备共享条件的,从现在开始要落实手工传递制度,确保征、管、查各环节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5、加强个体管理
(1)规范个体定额核定程序,严格按《征管业务规程》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个体停歇业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加大个体停业检查力度,落实专管员责任制,减少假停业实逃税现象的发生。
6、规范普通发票管理
(1)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培训和讲解。开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由于岗位流动等原因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清楚,有的是对普票的重视不够。一方面要采取专题讲座、小册子等形式,对税务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和培训,特别是加大对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发票稽核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提高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转变观念,扭转“重专票轻普票”的错误倾向。八月底前完成。
(2)加大普通发票日常管理工作的力度。要严格执行发票发售、加盖长条章及代开票等有关规定,九月底前要落实到位。在发票领、购、存、开具使用等环节,加强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宣传辅导和监督,特别是在验旧领新环节对开具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加大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次检查出的开具不规范发票进行限期纠正和按规定进行处理。九月底前完成。
(3)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部分行业实行全票制,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对举报查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4)加强发票管理岗位力量,加大对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由于部分局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上不够重视,个别基层发票管理岗位老弱病残人员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发票报表的数据都不能准确填写。需几次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应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充实普通发票管理岗位。市局将不定期对基层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检查结果与目标考核挂钩。
各单位整改总结要在九月底之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法规部分
(一)检查出的问题
一是涉税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二是重大税务行政案件未按要求提交本级案审委员会审理。三是够移送标准的未按规定移送。
(二)整改意见
1、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对于自行制定或参与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和接收本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在执行前必须认真审查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并在签发后30日内上报市局备查备案。对市局提出纠改意见的,要按市局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执行与现行税收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2、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与评议复查
(1)重大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72号)中规定的重大案件审理标准,及时将涉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或达到其它各项送审条件的重大税务行政案件提交本级案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各局案审委员会及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每起案件的执法程序、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审理,务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意见适当。对经案审委员会会审理的重大案件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且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败诉的,市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为规范税收执法,根据省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各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程序每年开展一次上年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在评议年度内,对已结案件达到5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0%;已结案件达到3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5%;已结案件达到1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20%;已结案件达到2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30%;低于20件的,全部评议。对已结案件的复查,应不低于被评议案件总数的5%,但最低不能少于2件。负责评议的人员要对每一个案卷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定案证据、执法文书、案件的审理定性、案件的执行等方面进行认真评议,并建立《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评议、复查结果。对经评议、复查应纠正的案件,要正式下达《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限期履行。
3、政务公开方面的检查
(1)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要严格按照《征管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按查阅的征管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实际征收户数与已公示户数,公示率应达到100%。
(2)通过查阅征管资料、计会征收资料,核对所处罚的户数,处罚公示率应达到100%。
4、落实“两制”方面
(1)应按市局要求逐级签定执法责任状,做到岗位划分清楚、岗责分明、责任状与本人岗位一致。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本岗位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
(2)每个税务所每月对本所的各项执法情况、征管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纠改。
(3)各县(市)区局每季度对所属的所、科(室)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两制”进行追究。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法规工作中好的典型做法,准备在第四季度召开“两制”工作座谈会,并对“百所行”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各单位的整改工作总结于10月5日前上报市局。
四、计会部分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单位有虚收现象。二是未严格执行“双限”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存在税款压库问题。三是个别单位私设过渡帐户。
(二)整改意见
1、虚收问题。各基层计会部门要搞好税收计划的分配和调度,做好税收预测,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加大清欠和稽查力度,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制定相关措施,及时上报任务完成进度及消化虚收情况,防止虚收现象的扩大。
2、税款压库问题。通过这次检查税款压库问题较严重,要求各基层局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为确保税款安全完整,严格按照“双限”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要以各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检查制度,对各税务所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税款压库时间过长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办法追究其个人责任。在本月底以前,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上报市局计财处。
3、严禁设置税款过渡帐户,各基层局要对其所有入库单位的入库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仍存在过渡帐户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理顺税款入库环节,撤销过渡帐户。在本月底以前,将检查和清理结果上报市局计财处。
4、加强税收会计核算,建立健全有关帐簿,凭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五、稽查部分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处罚力度不到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稽查质量低,此次案件复查,有问题的户数占复查户的49. 6%。三是执法行为欠规范。主要表现在滞纳金该加收不加收,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处罚主体不当等。
(二)整改意见
1、关于企业涉税问题的处理
(1)对已经查实确认且属于一般性的涉税问题,原则上交由所属局指导企业纠正问题,调整帐目工依法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入库凭证中加注“百所行”字样,由原稽查小组负责督办。
(2)对企业有争议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组织所属征管局、企业和检查人员依法确诊,无误后交所属局处理。
(3)对涉税金额较大需进一步确认,且交由所属局查处有困难的问题,由原所属“百所行”税务检查组进一步开展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由稽查局依法程序办理。
(4)对征管局、涉税企业均有争议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会诊确认,有税政、征管局、检查组、法规、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
2、狠抓稽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办力度。
这次考核中发现全市上半年检查户数为25. 8%,省局下达的指导性查补指标完成37. 3%,全市综合处罚率平均不到11%,查补税款入库进度较慢等,总体工作距省局要求有一定差距,今年有效的时间只四个月,为全面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指标和满足市局对稽查工作要求,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落后的单位加大督导力度。二是继续认真实施“双赢战役”,把工作抓到底。三是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调整力量,给予支持和协助。
3、为确保后续工作的有效运行,成立“百所行”追踪问效领导小组,组长苌少沛,负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总体工作协调;副组长赵忠晨,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安排落实;成员:基层科、审理科、执行科、稽查局、协查科科长等。基层科等科室,按原有职责分工,完成特定户的检查、审理、执行任务。计划9月30日前全部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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