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8-05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3]17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03]54号)精神,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好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负责;认真布置,切实做好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的税收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证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和使用。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种统计报表。为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省局要求:
(一)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省局由法规处负责,各市局由政策法规科(处)负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其他有关科(处、室)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确保情况、数据的准确。
(二)及时填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和《再就业工作季度通报指标》。《再就业工作季度通报指标》涉及地税部门的有第12、13、16、17、24、25等共6栏。各市局要认真填写,在按当地统一要求报送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时,务必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省局(法规处)。两者的数据必须一致。凡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不准确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在8月中旬,对本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告省局。自查结束后省局将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联系人:政策法规处马晓雷;电话:8526487;传真:8626489)。
附件:1、再就业工作季度通报指标
2、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