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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7-16    文件号: 冀教贷[200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教育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衡水、沧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地税局,各普通高校: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经济困难优秀青年学生得以继续深造的重大决策;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和创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在目前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税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共同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农村信用社具体经办,各级财政贴息50%,学生自行负担50%的一种贷款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精神,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各级教育、财政、金融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业务的开办,各经办信用社要本着简便快捷、服务周到的原则,制定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建立运作机制、健全服务网络,尽快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等学校要协助经办信用社,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衔接工作,在入学通知书上加印学校收费帐户和收费金额,为经办助学贷款部门提供学生有关信息。
三、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进行补贴,省财政贴息30%,市、县财政各负担10%。省政府决定将“寒门学子基金”资助改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在操作上除充分考虑对经济困难地区倾斜外,重点实行“以奖代补”,即根据每年省下达市、
县贷款额度的完成情况,参照当地财政经济状况,安排不同比例的贴息资金。
四、省教育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各市、县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数和贫困生所占比例下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额度,各市、县经办单位在省下达的计划贷款额度内具体办理助学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市、县可突破省下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额度,贷款利息自行解决。
五、要加大宣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让广大学生和家长都能了解有关资助政策和申办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通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诚信教育,在全社会创造更加浓厚的诚信氛围。
附件: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进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和完善,是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农村信用社按年集中审批发放。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享受50%财政贴息和免征营业税,各经办机构要单独设帐、单独统计、单独汇总和报表。
第六条 各农村信用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其形成的呆帐的核销按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帐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地税局、教育厅组成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条 省级协调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协调人行、财政、税务、教育、农村信用社和高校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九条 人民银行职责:指导农村信用社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协助财政部门监督按季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年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并监督检查贴息资
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免征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营业税工作,并监督农村信用社上报免征税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当年考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提供高校收费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贷款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财政贴息手续,做好贴息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生源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具体发放贷款。市、县联社负责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金额,并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
税;并加强对生源地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纳入农村信用社正常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在我省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家庭。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生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8、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借款人信誉良好;
(三)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并拿到录取通知书;
(四)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填报人: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既可按照农户的信誉等级情况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取担保方式的贷款,如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部分。学费贷款金额按学生
当年就读高校专业学费标准发放贷款;生活费贷款按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般每年2000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校缴费通知;
(三)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及账号;
(四)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 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首次贷款可由学生装直接支取现金)。经农村信用社同意,生活费贷款可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
政部门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
第三十条 财政贴息期限随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农村信用社按季填报《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及时上报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联社汇总后,填报《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表二),在季末前将附表二及下属机构填报的附件—分别报送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河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河北省学贷中心根据财政贴息办法提出分配意见商财政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拔付市、县,由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拔付农村信用联社。
地税部门对审核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准确、真实。当地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上报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经认定后,将追究经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对逾期不还和蓄意逃废债务的,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要积极配合经过农村信用社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转学、退学、开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为学生的,要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学生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做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农村信用社联系两次和及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就读学校,学校据此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附表: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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