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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河北省瑞达家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购进非自产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日期:2003-07-14    文件号: 冀进便函[2003]1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瑞达家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
最近,你公司来文、来人反映,根据市场和国外客户的需要,在经营范围内购进一部分非自产货物出口,或根据国外客户需要购进部分货物与自产货物配套出口,能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抵、退”税,请求给予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和《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进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有关退税问题
生产型出口企业凡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及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外商的货物,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你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购进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相同的家纺品、服装等出口,并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且销售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二、关于购进非自产货物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出口有关退税问题
你公司根据国外客户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将自产的家纺产品与外购的窗帘坯布配套出口,不经过你公司另行加工或组装,直接销售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且自产的家纺品与外购的窗帘坯布花色基本相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二条确定的范围,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上述出口货物,在办理退税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当月非自产货物占你公司自产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需经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退税分局审查,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方可办理退税。
抄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退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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