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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口退税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7-17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3]32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在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切实加快全省出口退税进度,有力地支持了全省出口企业的发展,减少了“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不利影响。特别是200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做到了清算全面、数据准确,为总局及时给我省下达出口退税计划提供了可靠数据。但是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已引起省局的高度重视,经财政部驻我省专员办最近检查时发现,有的市局没有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预缴税款退税的规定,也有的市局在个别时候没有按照计算机程序进行规范操作,还有的市局对出口退税清算中备案、审核和最终截止日期等管理上有所放松等等。为进一步增强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意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各项规定,杜绝违规操作问题,规范出口退税各项审核、审批工作,省局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389号)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涉及预缴税款退库各项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比例。征、退税机关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确保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二、各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口企业实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对于外贸企业的电子化管理要使用总局下发的申报和审核系统,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核审批必须使用省局编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管理。在审核进度凭证、出口凭证等申报数据时必须与专用税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电子数据进行交叉对审,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于在审核中出现的疑点问题,不得在总局规定的原则之外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处理。
三、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清算管理规定。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一律不予受理。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未能补齐有关单证的,一律不再办理该业务的出口退税。
四、各市局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对本地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凡经财政部驻我省专员办、稽查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予以纠正,并将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上报省局(退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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