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工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申报窗口在7月份征期接收纳税申报时,如发现因企业结帐时间不在月末,造成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申报的“开具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不符的,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征收人员核实确认。
二、自8月份征期起,纳税申报窗口在接收纳税申报时,一律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执行。纳税人按新的申报办法报送必报资料的同时,还需按国税发[1995]196号文件规定报送《普通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明细表》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发票明细表》。在实行电子申报前,所需纸制报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各市在7月上旬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县级师资培训,各县(区)国税局在7月底以前完成税务机关内部征收、征后稽核、稽查人员和一般纳税人、中介机构培训工作。
三、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国家税务总局推进金税工程二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纳税申报工作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工作尚不在同一地点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力争尽快达到纳税申报“一窗式”模式。
四、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3]23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市、县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过程中,税政、征管、信息中心、计会部门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及时逐级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