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国税局认真遵照《通知》中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准确掌握本辖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情况底数,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反避税和审核评税工作,严格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征免税范围界定、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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