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的邢台城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提取1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