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6-05    文件号: 冀财税[2003]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
(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 财税[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
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
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