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14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3]7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与省地税局协商,对文件第十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