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20    文件号: 冀财税[2003]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冀财税[2003]2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我省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 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九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